关注!徐州公布5起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2021年05月27日 10:04:17 | 来源:徐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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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力度,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5月27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五起未成年人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关心关注青少年法治教育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案例一:秦某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指定最优监护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利益

  【简要案情】

  秦某的母亲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监狱服刑,父亲因病去世。秦某的姑姑秦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秦某母亲对秦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其为秦某的监护人。

  法院查明,秦某自出生后三个月起跟随秦某某及其丈夫共同生活,所有开支均是由秦某某夫妇负担。秦某某夫妇均有退休养老金,两人一致表示愿意共同抚养秦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母亲目前正在服刑,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其监护人资格应当予以撤销。秦某作为一名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生活上的费用均是由其姑姑秦某某负担,生活上也是由秦某某予以照顾。秦某的父亲、祖父母已经去世,外祖父母与秦某多年来亦无联系。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情感上,秦某已经形成了对申请人秦某某的依赖,从有益于秦某身心健康发展,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指定秦某某作为秦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该起案件对于为事实孤儿指定监护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尤其是要做好突发事件或家庭变故影响导致未成年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或监护缺失的救助保护工作。

  案例二:周某某要求增加抚养费案

  ——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可以主张增加抚养费

  【简要案情】

  周某与房某离婚时约定:儿子周某某由父亲周某抚养,房某每月支付周某某抚养费400元,直至周某某年满18周岁止;周某某将来因治病所产生的医疗费及差旅费,待实际发生后凭票据由房某承担55%,周某承担45%。周某与房某均系农村户籍。周某某患有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增生疾病,现仍需治疗。自周某与房某离婚后,周某为周某某花费医疗费及差旅费近10万元。房某与周某离婚后按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但未支付过医疗费及差旅费。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房某增加抚养费并支付医药费及差旅费。

  法院审理后,判决房某按其与周某约定支付相应的医疗费及差旅费,并将抚养费从协议约定的每月400元增加至600元。

  【典型意义】

  夫妻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是基于离婚时的生活消费水平作出的,但如果客观情况变化,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者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等等,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以及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角度,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

  案例三:巢某与周某离婚案

  ——合理确定未成年人的直接抚养人

  【简要案情】

  巢某、周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8月生育双胞胎女儿巢某一、巢某二,同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日渐淡漠。自2017年11月起双方分居,期间,巢某一人在外地生活,巢某一、巢某二跟随周某在徐州生活。2020年2月,巢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周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就财产、债权债务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婚生双胞胎女儿抚养权问题存在争议,均要求抚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巢某、周某长期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双胞胎女儿一直随周某生活,并已入小学就读,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师生及同学关系,贸然变更学习及人际环境不利于其成长。两个即将进入青春期的女儿,随母亲一起生活更为方便妥当。而双胞胎子女的成长有其特殊性,她们彼此依赖程度更高,共同生活比分开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巢某工作性质所致,在时间上照顾女儿多有不便。综合分析双方情况及子女现状,判令两个女儿暂由周某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典型意义】

  法院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案件时,应当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到自己成年前还要度过一段成长期,这一时期也是人生的关键期。在这段成长期中,未成年子女在生活、学习上都需要一定的物质与精神条件。法院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人时,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实现他们的最大利益。

  案例四:薛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妥善化解涉未成年人伤害案件

  【简要案情】

  2019年11月,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撞到跑步过马路的薛某(事发时7岁),造成薛某颅脑损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薛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薛某颅脑损伤构成九级残疾、开颅清除右颞叶部分脑组织构成九级残疾。薛某遂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0余万元。

  诉讼中,李某认为薛某因颅骨缺损修补术使用的PEEK板属于极高档修补材料,遂申请对薛某用该材料的合理性及使用普通材料的费用进行鉴定;经向有关专家咨询,PEEK板确属高档材料,如鉴定,薛某的医疗费可能有很大一部分得不到支持。

  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沟通,并邀请网格员参与调解,双方最终同意按照8万元计算修补材料费,法院根据责任比例对本案进行了判决。

  【典型意义】

  一般家长在治疗时会选用价格昂贵的高档材料,但参照普通材料的价格,大部分的医疗费将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中,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由于薛某正处于生长发育的少年阶段,使用PEEK板更有利于其恢复及成长,故法院在审理时,未直接启动鉴定,而是通过调解及邀请网格员参与的方式,促成双方就材料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并充分考量当事人现状,确定双方责任比例,对受伤孩童的利益给予了充分保护。

  案例五:张某某与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继承纠纷案

  ——对缺乏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予以照顾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系未成年残疾人,其与被告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系同父异母兄妹关系,父亲张某死亡后,张某某将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父张某房屋。

  法院审理后查明,诉争房屋系张某和第一任妻子(张某一等人的母亲)的共同财产,根据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平均分割遗产的话,张某某能分得房屋的5/32,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各能分得房屋的9/32。张某某系未成年人又是残疾人,系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继承人,依法应当适当多分得遗产,故法院判决张某某与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对争议房产享有相同份额,对张某某予以照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继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故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处理。对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本案中,张某某系智力残疾的未成年人,缺乏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因此在分割遗产的时候,应当适当多分得遗产。
(来源:徐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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