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记者从3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提出了一体防治理念,明确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当与土壤污染防治统筹部署,并打通了地上与地下、生产与生活、城市与农村,对各类可能产生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提出具体防治要求,既保障人们 “吃得放心”,也要“住得安心”。
土壤污染是各类污染物的受体,条例以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如,结合江苏省产业结构特点,提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等12个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以及化工园区、化工企业遗留地块的土壤污染防治问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绍:“对土壤污染严重的地块,在规划时就要从严管控,不宜规划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用地,可以用于扩展生态空间。对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条例规定,由土壤污染责任人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对其中无法恢复治理的重污染地块,应当长期封存,严格管控。”
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记者注意到,条例在第三章用专节对不同类型农用地的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作出规制,重点保护耕地和农产品的安全。在建设用地方面,严格其准入管理,规定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并细化部门联动监管要求,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涉及污染地块等用地审批手续时,要征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要求不得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并明确,开发商应当在房产销售时,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治理修复信息,以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夏正芳说。
该条例的制度创设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引领性。如,在农用地方面突出分类管理,细化保护和管控要求;在建设用地方面,突出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预防和保护、调查和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用地准入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串联起具体地块的“前世今生”。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刘正则 摄影/于同化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