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两次购买20多份刀鱼馄饨,以该食品外包装没有配料表为由起诉商家要求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这样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11月4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产品如果仅是在形式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此虽然可以在行政管理上作为违规情形处罚,但是不能作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情形处理。
以外包装无配料表为由,起诉要求十倍赔偿
左某通过短视频平台向某海鲜公司购买了价格为112元的刀鱼馄饨一份,但拿到手后,未食用便将馄饨丢弃。5天后,他再次下单20份刀鱼馄饨,花费3160元。左某对该批馄饨签收后录制了开箱视频,之后以涉案馄饨为预包装食品,但未在外包装上标注配料表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该海鲜公司。
他还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承担退还货款3160元,并支付31600元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海鲜公司辩称,其出售的产品包装盒上印有含配料表的标签,因受托生产商印刷错误,致使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存在原告所称的缺乏“配料表”的事实。
法院:标签瑕疵不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刀鱼馄饨属预包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7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事项。本案中,涉诉食品因受托生产商的印刷错误,导致配料表几乎被后印制的不干胶标签完全覆盖,存在标签瑕疵。
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系消费者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和生产经营者具有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过错,且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作了例外规定。标签瑕疵并不等同于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中,海鲜公司委托的生产商具有食品生产企业资质等,且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馄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不符合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法院另查明,左某连续两次购买而并不食用,结合其在全国范围内有数十起产品责任纠纷起诉索赔的事实,可以推定左某购买涉案刀鱼馄饨的目的是利用《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获取不当利益。法院认为,左某的行为不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目的相悖,而且会造成诉讼资源浪费。在没有证据证实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或对其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原告以此为由向被告主张赔偿货款及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实质上不符合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
对于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承办法官介绍,在《食品安全法》中,与惩罚性问题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其要点在三处。一是第148条第一款,关于“赔偿前提为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的规定;二是第148条第二款,关于“对产品标签瑕疵且不导致消费者误导的不予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三是第150条第二款,关于“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规定。
“可见,产品必须是在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损失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法官表示,产品如果在实质上没有危害,仅是在形式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此虽然可以在行政管理上作为违规情形处罚,但是不能作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情形处理。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 沈高轩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