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面修订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条例在可操作性上进一步增强,在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安全风险防范机制等方面细化了相关制度和配套规定,着力解决法律实施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在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就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新增或者作出了细化规定。如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最高管理权、决策权的其他人员。各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区队)、生产班组均需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各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内容,落实“一岗一责”,并且向全体从业人员公示。同时,建立企业内部举报奖励制度。
省应急管理厅二级巡视员曹斌介绍:“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畅通并且公开本单位的受理渠道,对主动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的从业人员给予表扬、奖励,激发员工主动发现隐患的积极性,提高安全意识。奖励资金可以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予以保障。”
同时,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也将给予表彰、奖励,强化科技兴安、提高本质安全。
为引导社会各方面关注安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条例还面向全社会建立公众举报奖励制度。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现金奖励,公众发现线索均可拨打“12350”反映。
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经营最终还得落实到具体个人。为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止重蹈覆辙,条例除了加强上岗前安全培训和教育外,还要求高危行业企业每班作业前应当召开班前会,向当班员工提示安全风险、讲解岗位安全操作要点、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反复提醒。
曹斌说:“每班作业前,应当组织当班员工进行岗位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工具和原材料、安全防护装置、作业场地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状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应当及时关注员工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健康检查和心理辅导,防范员工异常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据了解,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单位和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均已纳入到建立班前会制度的行业和领域范围中等。对使用的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要求企业纳入本单位员工实施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
完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在政府和监管层面,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制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任务清单,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等,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陈志红介绍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条例还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设、装备和物资的分级储备、统一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等作出具体规定。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救援资源共享”“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等。
(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摄影/于同化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