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活动受到法律的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法院与法官作为司法活动的主体,是司法权威的直接承载者。因为在信访过程中威胁恐吓法官,11月23日,南通中院依法对男子翟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1999年9月9日,原南通市国土规划局对南通某经贸中心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同时按评估价进行补偿。翟某对该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驳回其再审申请。
此后,翟某多次上访,市中院多次做释明工作。10月23日,翟某在寄给市中院法官的书面材料中表述:“将组织人员对承办法官实施跟踪取证,寻求同归于尽的机会。”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影响法官的人身安全。据了解,翟某在此前的信访活动中也曾多次对法官使用威胁恐吓的语言。
南通市中院立案二庭庭长袁绍云介绍,信访是当事人的权利,依法信访则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九条规定,申诉信访人员有这样的行为适用上述规定。除此以外,无理取闹、举牌拉横幅和无故滞留、拦截车辆等行为均属违法,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法官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袁绍云表示,对此类违法行为,南通法院将依法严肃处理,他希望广大民众尊重法院的司法活动,以合法理性方式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利。
(来源:南通网 编辑/钱薇)